广东: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
工业中外合资、合作限制类项目核准
——工业中外合资限制类项目立项流程
事件名称 |
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工业中外合资、合作限制类项目核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法规政策依据 |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
4.《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6.《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62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9.《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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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
办理流程 |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附相关材料。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申报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即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3.核准。如有必要,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应以书面形式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应将不予核准的决定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网上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附相关材料。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申报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即时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3.核准。如有必要,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形式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送项目申请单位,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将不予核准的决定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
办理流程 |
1.企业向审查机关提出节能审查或登记备案申请,并提供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后,先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 对符合要求的节能登记表,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并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送项目申请单位。 |
办理时限 |
1.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2.省发展改革委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7.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8.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10.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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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